环境保护部
1、 答:地方各级d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领导责任,强化d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切实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意见》提出,省级d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应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省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组织分管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d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等,并加强督促检查。市、县级d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d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
2、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回收油品作为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等行业替代原料,对于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可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在利用环节回收油品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降低企业成本。(环境保护部)。
3、(2010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月4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5、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国务院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
6、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时,不应有油气泄漏。(环境保护部)。
7、(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8、1982年5月,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决定,将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建工总局、国家测绘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内设环境保护局。
9、环保局是政府职能部门,高系国家环保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
10、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11、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环境保护部。
12、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压紧压实相关方责任,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工作的抽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稽查。
13、(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3号发布自1993年6月17日起实施)
14、免费查看文件发布公示,有专家讲座,环保小智上20万份环保文件资料(每天更新补充)的方便下载方式:
15、 制定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有利于推动职能部门更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16、 涉及资质认定管理以及涉嫌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
17、 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日常执法中的作用。
18、(2010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19、(1992年2月20日国家环保局令第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 鼓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充分借助技术专家、行业专家、律师团队等技术力量,对自主验收报告质量进行定期抽查,为精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支持;
21、学术交流|市环科院专家受邀在“无废城市厨余垃圾管理研讨会”上作交流报告
22、(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
24、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25、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逐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督执法机制,强化审批、监测、执法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及时将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对象库,按计划对建设项目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组织对自主验收报告质量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应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6、 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总量等污染物排放信息;
27、(2006年10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8、(2005年11月23日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21年1月4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29、 发现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验收调查或承担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因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指南等查验、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致使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行为成立的,在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应督促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第三方机构相应责任。
30、 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等工程基本信息;
31、 采取专项培训、帮扶指导、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探索,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技术机构及专家、行业自律等作用,切实提高监督执法效能。
3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3、(2014年1月27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发布 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34、(2010年1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